
鉴于近期出现了一些版主在处理滥权事件时,PM了被告,还进行随意撤诉的现象,而且撤诉的非原告本人,而是被告。
曾经在这个问题上,JK是发过火的,但是因为年代久远 那个帖子也肯定是找不到了
就现在的这种受理案件随意撤诉现象是谁带起来的,现在也不得而知
即今日起,以以上案件为反面典型,重新明文规定:
OP滥权投诉帖只有在受理帖子之前,即——版主PM被告之前,方可由原告本人以公开回复帖子、编辑主帖以及另行开帖的方式,进行撤诉。其他情况下一律不准撤诉!
坚决不能助长这类把投诉区当菜市场的不良风气,否则投诉区就乱了。
[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5-10-8 20:39:23编辑过]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